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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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104年07月29日)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法院裁定前,對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方式提出之建議,應包括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之必要性、處遇計畫實施內容、方式及次數。
前項建議之提出日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法院審理前告知,或審理當時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