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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 91年02月20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當地主管機關,係指當舖業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當舖業之營業所在地與庫房所在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當舖業許可證後,應通知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