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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五 章 勤務規劃 ( 97年07月02日)
第 22 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