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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六 章 勤前教育 ( 97年07月02日)
第 24 條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駐所、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第 25 條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
一、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