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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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 57年09月23日)
第 2 條
在臺外國軍人紀律之糾察及警衛,由憲兵主辦,必要時得商請警察協助之,凡屬於普通之外籍僑民之調查、登記、檢查及監護等,由警察主辦。必要時得商請憲兵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