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 57年09月23日)
第 4 條
凡在臺外國軍人與我國軍民同時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由憲警雙方會同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