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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 57年09月23日)
第 5 條
凡指定經營外國軍人之飲食店、娛樂場所,其服務人員之管理及清潔衛生之檢查等事項,由警察機關負責辦理,但軍事機關所設經國防部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