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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 57年09月23日)
第 9 條
憲警雙方處理外國軍人與我國軍民間之案件,必要時得互相抄送副本,其須向外國政府交涉者,應由承辦機關搜集一切證據,連肇事經過之詳細紀錄,層轉外交部處理,事後並應互相抄送處理經過情形之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