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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三 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 112年11月24日)
第 14 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於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分別填記。但處罰機關不同或應處罰對象不同時,均應分別填製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