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三 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 112年11月24日)
第 16-1 條
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所定移置或扣留之車輛,因未懸掛號牌或號牌不符,無法經由開啟車門以外之方式查知所有人者,得開啟車門查證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車內留存證件,查知車輛所有人。
前項開啟車門及查證過程應全程錄影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