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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三 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 112年11月24日)
第 17 條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當場查記車輛牌照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號碼(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除依前條規定應代保管其物件者外,經驗明並填製通知單後,即將執照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