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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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三 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 112年11月24日)
第 21 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如非屬管轄機關時,應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