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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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三 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 112年11月24日)
第 22 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處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