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四 章 移送
( 112年11月24日)
第 29 條
依前條規定應行移送之文書等物件,其由公路主管機關舉發者,由該管機關辦理移送,警察機關舉發者,由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辦理移送。
各專業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