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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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五 章 受理
( 112年11月24日)
第 31 條
處罰機關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等物件後,應設簿或輸入電腦登記;其以電腦傳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資料者,應核對代保管物件之註記,與收到之附件相符後,再按順序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