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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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五 章 受理
( 112年11月24日)
第 32 條
處罰機關受理前條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管轄錯誤,應即填用移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連同應移轉之文書、代保管物件等,移轉有權管轄之機關處理,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