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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六 章 裁決 ( 112年11月24日)
第 37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罰機關,得於適當地點設置陳述室,供違規行為人於裁決前,陳述被舉發之違規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