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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六 章 裁決 ( 112年11月24日)
第 40 條
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處罰,處罰機關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違規行為人陳述時,得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請其自行填明或由處罰機關指定人員代為填寫,並由陳述人簽章後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