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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六 章 裁決 ( 112年11月24日)
第 46 條
裁決書於當場宣示後交付受處分人,並於送達簿上簽名或蓋章;拒絕簽收者,記明其事由,視同已交付。

逾期不到案逕行裁決者,裁決書應於裁決後三日內派員送達或掛號郵寄受處分人。派員送達者,並取具送達證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