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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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七 章 自動繳納罰鍰
( 112年11月24日)
第 53 條
除前三條規定外,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辦理金融卡、信用卡轉帳或其他方式繳納罰鍰業務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代收罰鍰者,其作業方式應訂約辦理之。
前項委託之契約,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