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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七 章 自動繳納罰鍰 ( 112年11月24日)
第 55 條
處罰機關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繳納之罰鍰,發現罰鍰應寄達之處所、劃撥帳號、戶名或適用法條錯誤,或繳款不符者,應另行限期補正結案;逾期未補正者,逕行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