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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七 章 自動繳納罰鍰 ( 112年11月24日)
第 56 條
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補、換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仍應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在通知單記明,限於一定期間補、換汽車牌照、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