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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七 章 自動繳納罰鍰 ( 112年11月24日)
第 57 條
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或第三十六條責任明確歸屬者,其違反行為應依本條例規定記汽車違規紀錄或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違規記次或記點數達吊扣汽車牌照或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或依本條例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