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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二 章 權責劃分 ( 112年11月24日)
第 6 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