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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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八 章 分期繳納罰鍰
( 112年11月24日)
第 62 條
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並於受理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
處罰機關於受理前項分期案件,對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一併製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知單交由受處罰人或其受委託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