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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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二 章 權責劃分
( 112年11月24日)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