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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十二 章 附則 ( 112年11月24日)
第 77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前項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統籌印製、統一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