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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十二 章 附則 ( 112年11月24日)
第 79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年者,得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繼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