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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制條例  ( 105年04月27日)
第 3 條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