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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制條例  ( 105年04月27日)
第 4 條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