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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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 91年06月26日)
第 1 條
凡人民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團體之自衛槍枝,依本條例管理之。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持有、申請查驗給照、異動、處分、徵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