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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 91年06月26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自衛槍枝如左:
一、甲種槍類:凡各式手槍、步槍、馬槍及土造槍屬之。
二、乙種槍類:凡具有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槍枝屬之。

前項槍類,包括彈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