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4年03月10日)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備繳之照片六張,以三張黏貼申請書,一張黏貼自衛槍枝執照,二張黏貼自衛槍枝管理卡片,其中一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一張留存查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