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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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 88年11月20日)
第 10 條
自衛槍枝徵借完竣,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警察局應造具徵借清冊,分別報由直轄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彙轉內政部備查,徵借清冊式樣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