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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  ( 88年12月02日)
第 2 條
自衛槍枝查驗費就所收自衛槍枝照費之五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自衛槍枝之警察局支用。

前項支用之查驗費,應由各該管政府分別辦理支出預算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