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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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 111年10月19日)
第 10-1 條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