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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 108年06月04日)
第 5 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定期保養警用武器彈藥,如因依法使用或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致警用武器彈藥毀損滅失者,應報請警政署核准註銷或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