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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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7 條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於每期學員結業後,應將結業成績,冊送內政部警政署登記人事資料,並轉知其服務機關作為人事升遷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