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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槍砲彈藥之許可及管理 ( 111年11月15日)
第 12 條
各級學校經許可購置之槍枝、彈藥,應設置庫房集中保管。其設置基準如下:
一、庫房地點應設於學校或代屯部隊內之安全處所。
二、槍枝、彈藥應分別設置庫房儲存,並指定專人二十四小時負責看管。
三、庫房以鋼筋水泥構築為原則,並加裝鐵門、鐵窗及加鎖。
四、庫房應裝置錄影監視設施及交流、直流兩用警鈴。
五、庫房應置有消防砂、水、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六、槍枝庫房內應設置槍櫃及加鎖。
七、彈藥庫房應設置通氣孔,並裝置溫度計、濕度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