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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槍砲彈藥之許可及管理 ( 111年11月15日)
第 17 條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六枝。

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