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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刀械之許可及管理 ( 111年11月15日)
第 21 條
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之用,得申請持有刀械。但人民或團體負責人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