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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刀械之許可及管理 ( 111年11月15日)
第 25 條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之主事務所變更時,應於變更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許可證、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