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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刀械之許可及管理 ( 111年11月15日)
第 26 條
人民或團體有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其刀械及許可證準用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價收購或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