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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刀械之許可及管理 ( 111年11月15日)
第 29 條
經依前條規定許可之廠商得申請經營輸出入貿易或製造、販賣刀械業務,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逐案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三、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並詳述刀械數量、用途、刀柄、刀刃長度及有無開鋒等特徵。
四、供外銷者應檢附外商訂單或足資證明其製造外銷之文件,並附中文譯本。
五、供國內人民或團體持有者,應檢附人民或團體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製造供外銷之刀械,製造完成應經製造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後,始得出口。並於出口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出口證明聯)報查驗之警察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