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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 110年01月27日)
第 13 條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目的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七、限制事項。
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