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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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 110年01月27日)
第 21 條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