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集會遊行法  ( 110年01月27日)
第 32 條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