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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 101年04月30日)
第 4 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