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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後,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之案件亦適用本辦法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