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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二 章 調查 ( 110年05月26日)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